法苑 · 研讨︱第二届“北京大学法学院-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法学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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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0日上午8点半,第二届“北京大学法学院-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法学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隆重召开。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中方学者有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潘剑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日方学者有立命馆大学前法务研究科科长松宫孝明教授,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木村和成教授,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安达光治教授,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小田美佐子副教授,立命馆孔子学院副院长白家瑶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松尾刚行、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博士研究生孙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姜雪莲承担了本次会议的翻译工作。开幕式由潘剑锋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教授在致辞中热烈欢迎各位日方学者的到来,并表达了对本次研讨会的美好祝愿。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松宫孝明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去年9月在立命馆大学举办的第一届研讨会的盛况,并希望未来北大法学院和立命馆大学建立定期的交流合作项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予以高度评价,认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涉及的都是关于安身“立命”的大问题,非常有必要对之给予共同关注。
在合影和茶歇环节之后,研讨会正式拉开序幕。第一阶段讨论的主题为“刑法立法的研究”,江溯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松宫孝明教授和陈兴良教授为主报告人。
松宫孝明教授就“日本近年的刑事立法”这一主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说。近年来,日本刑事立法的发展动向,主要包括部分缓刑制度的导入、司法罪的重罪化、性犯罪的重罪化和处罚扩大趋势以及仇恨言论的犯罪化几个方面。所谓部分缓刑制度,指的是“先执行一部分刑罚、对余下的刑期进行可附带保护观察制度的缓期执行”的一种制度。部分缓刑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解决刑事设施“收容过度”的问题,其适用主要建立在特殊预防考虑的基础上。松宫教授认为部分缓刑并非“全部实刑和全部缓刑之间的中间制度”,而是一种实刑,并且其中还潜藏着不必要的重罚化的危险。关于司法罪的重罪化,松宫教授则认为这可能会人为地制造出冤案。对于性犯罪处罚范围的扩张和法定刑下限的提高,松宫教授则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后者可能会对前者的积极适用造成阻碍,由此甚至可能产生某些负面效应。在仇恨言论的犯罪化问题上,松宫教授则对“仇恨言论”和表达自由之间的张力以及其处罚的合理性及效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后,松宫教授还提及了日本国会近期关于“共谋罪”的最新立法提案,尽管共谋罪的主要打击对象是恐怖主义,但其适用范围实际上却并不限于重大恶性犯罪。松宫教授认为,日本现有的立法已经足够应对恐怖主义问题,从敌人刑法的意义上说,增设共谋罪的立法,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地增加敌人”。
陈兴良教授以“犯罪范围的扩张与刑罚结构的调整”为题,从犯罪和刑罚两个维度,对中国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评述。在犯罪范围的扩张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考试作弊犯罪和网络犯罪三个集群的新罪名,并通过增加行为方式、增加行为对象和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扩充了旧罪。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范围的扩张反映了中国刑法“轻罪体系”的逐渐成型以及司法权的扩张和行政权的限缩,这从长远角度看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在刑罚结构的调整方面,中国的刑罚体系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缺陷,《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减少死刑罪名、加重无期徒刑和长期徒刑、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等立法举措,为“减少死刑、加重生刑”作出了重要的努力。
在两位报告人的发言之后,江溯副教授对两位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总结。江溯副教授认为,犯罪化和严罚化是中日刑法近年来共同的立法趋向,但学者仍需对此进一步反思。对陈兴良教授提到的“以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江溯副教授则持谨慎怀疑态度,认为终身监禁有可能成为一种“活死刑”。
在评议环节,松宫教授和陈兴良教授就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和三级处罚体制、日本的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的关系、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利弊和死刑替代措施、中国避免“轻罪重罚”的策略、中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共犯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实践效果以及日本法中“性交”和“卖淫”的定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研讨会第二阶段的主题为“客观归责的研究”,梁根林教授担任主持人,安达光治教授和江溯副教授为主报告人。
安达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日本刑法中客观归属论的意义”。客观归属论在日本并非主流学说,作为客观归属论的支持者,安达教授借助大量判例,向中国学者介绍了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客观归属论在相当因果关系、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被害人的危险承担以及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中的渗透与展开。安达教授指出,尽管学界对客观归属论的具体下位规则的运用还存在着不同理解,但客观归属论在实际上已对日本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
江溯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轻微伤害行为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刑法归责”。轻微伤害行为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在中国的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上历来存在着较大争议。江溯副教授借助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典型案例,从因果关系的判断和主观归责两个层面,分析了处理这类案例的思路。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学理上主要存在着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说三种思考角度,江溯副教授援引的三个典型案例均运用条件说,肯定了轻微伤害行为和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条件说所确立的因果关系范围过于宽泛,缺乏规范层面的评价。为了弥补条件说的不足,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说开始得到学界的重视。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日本的主流学说,而江溯副教授本人则赞同客观归责说。按照客观归责理论,轻微伤害行为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问题属于风险实现之下的“反常的因果流程”,但特殊体质并不构成“反常的因果流程”,因此,特殊体质的被害人死亡是行为人之轻微伤害行为的风险实现。在主观归责层面,上述三个案例则给出了不同的判断,但其说理却显然不够充分。江溯副教授认为,在轻微伤害行为造成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重要的并非是客观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主观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判断问题。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对客观判断问题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但客观判断是有限度的,学界同样应当重视对主观归责的教义学分析。
在评议环节,安达教授和江溯副教授对客观“归属”(Zurechnung)的翻译、相当因果关系之下的折中说和客观说的对立、“相当性”与风险实现的判断时点、客观归属和相当因果关系的对接方式以及“实行行为”概念的功能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和互动。
研讨会第三阶段的主题为“网络犯罪的研究”,江溯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松宫孝明教授和梁根林教授为主报告人。
松宫孝明教授报告的题目为“网络犯罪的研究——日本的趋势”。在日本,网络犯罪主要指的是“有关支付用磁卡电子记录的犯罪”(即伪造磁卡犯罪)、“不正当制作指令电磁的记录等的犯罪”(即制作、提供使用电脑病毒的犯罪)、不正当访问行为以及利用网络的诈骗罪及儿童卖淫·儿童淫秽作品等犯罪。松宫教授以详实的数据和丰富的判例,向中国学者分享了日本的立法与司法在近年来应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的策略和经验,同时也就日本学界对具体各罪在解释上的争议,进行了精炼的梳理与点评。
梁根林教授报告的题目为“中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教义分析”。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升级,中国刑法正面临网络犯罪的严峻挑战。梁根林教授首先向日本学者介绍了中国刑法典在规制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沿革,并按照“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攻击犯罪”、“利用信息网络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在信息网络空间实施的纯正网络犯罪”的分类,对其中的具体罪名进行了教义学的分析,并着重强调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整个网络犯罪体系的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设立纯正的义务犯以及将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等立法技术,不断扩张网络犯罪的处罚范围,这展现了近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日趋活性化的基本立场转向。梁根林教授认为这一立法基本立场的转向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些不顾中国实际、对立法扩张的简单批判,背后反映的是立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但与此同时,理论和司法实务也应当对活性化的刑法立法进行符合刑事政策目标和刑法教义学逻辑的必要限缩,从而合理而有效地对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归责。
在评议环节,两位教授结合日本的“淫秽物品陈列罪”和中国的快播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研讨。网络犯罪在当今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与挑战。在日本,对提供网络犯罪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只能以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片面帮助犯来加以规制。中国在《刑法修正案(九)》将此类行为正犯化之前,也只能采取和日本类似的做法。松宫教授认为,日本可以考虑借鉴中国的这一立法经验,以此回避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合法性挑战及中立帮助行为的说理困难。但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首先更应当强调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自律,并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与对话,不到万不得已之时,尽量避免诉诸刑事手段。
研讨会的最后一个部分进入到对民法问题的讨论。主持人江溯副教授首先回顾了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进程与未来规划,随后,木村和成教授和薛军教授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就中日民法典的编纂进行了深入交流。
木村和成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日本民法典的历史沿革与修改”。日本民法典的起草受到了法国、意大利和德国民法典的广泛影响。自1898年正式实施时起,其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族法以及继承法都发生了若干重大改变。木村教授对以上各领域的立法发展进行了逐一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简要评析。在报告的最后,木村教授对未来日本民法典的修改方向进行了预测和展望。木村教授特别强调,日本主要是通过制定特别法而非修改民法典的方式,对民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因此,人们在谈及日本民法时,不能只注意民法典,同时也需要关注民法典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薛军教授则以“民法典编纂如何对待司法解释”这一具体命题为切入点,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现状展开了分析。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承担了部分“造法”的功能。在过去,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往往是以“交叉舞步”的形式更迭出现,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释的交叉重叠现象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薛军教授以《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表述差异,以及《侵权责任法》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的模糊态度为例,展示了司法解释对中国司法实践可能造成的各种困扰。由此,薛军教授认为,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对既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重述。民法典的编纂应该成为重建一个更加合理的法源体系的契机。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民法学界似乎并未对此予以足够的关注。在报告的最后,薛军教授与在场的刑法学者针对“刑法领域如何看待司法解释现象”这一问题进行了交流。薛军教授还特别就“日本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修改”向木村教授提问,木村教授也与薛军教授分享了日本的相关经验。
在研讨会的闭幕式上,松宫孝明教授和薛军教授分别进行了总结发言。两位教授都对本次研讨会的举办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本次研讨会极大增进了中日学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思想碰撞。松宫教授希望明年这样的会议还能继续举办,薛军教授则希望能够把相关会议论文以集结发表的形式予以展现,以此来增进中日法学的进一步交流与互动。傍晚6时许,为期一天的第二届“北京大学法学院-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法学研讨会”在欢乐和谐的学术气氛中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图、文/陈尔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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